生产者对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
质检总局日前召开《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》的立法听证会。这个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、生产许可、生产者质量义务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。这部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有望在今年施行。
据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吴清海介绍,这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,特别将“生产者质量义务”列为一章。其中规定如: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,合格后方可销售;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、生产过程控制、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,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。
听证会上,企业代表、协会负责人、法律学者等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。一名企业代表提出,征求意见稿中关于“生产复合添加剂需提交添加剂名称、组分及各组分含量的有关资料”的规定涉及商业机密,她建议将“各组分含量”改为“组成含量范围”。还有听证代表提出一些具体问题,如加工助剂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、香精香料是不是复合食品添加剂、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是否需要标明委托者的名称等等。
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听证会结束后表示,将认真研究这些代表的意见和建议,并采纳其中的合理内容。这个规定今年有望在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。 |